企业在试用期间,选择不与员工签署正式的劳动协议是可以的,但是在一个月之后,要完善和员工之间的雇佣关系,这才是正确的。要知道作为员工,既然为企业做出了贡献,自然需要拿到属于自身的福利薪酬。
很多企业之所以不予以劳动合同的签署,这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点,还是在于用人单位不愿意为其进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。面对此类情况,在劳动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,只要用人单位选择了该名员工,就已经在无形之中和该名员工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。即使没有进行劳动合同书的签署,该名员工也同样可以享受单位的福利待遇。作为企业是没有权利直接将保险费用进行免除的,这种强制性的行为,显然是不符合规定的。作为员工,如果没有享受到社会保险待遇,是可以直接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的,通过对方部门要求对该单位进行处罚,并补偿员工的各方面损失费用作为基础,在这点上相信作为企业是不愿意看到的结果。
作为企业要清楚的知晓,签署劳动合同是维护双方的权益和义务,不可动摇。如果没有进行劳动合同的签署,企业方面擅自解雇,此时作为该名员工是需要进行经济补偿金作为补偿。而反之如果双方进行了劳动合同的签署,在劳动合同的时间到期之后,用人单位可以自动和对方接触劳动关系,无需进行任何补偿金的支付,在这点上需要特别关心,保证自己在企业工作期间,对于相关的法律规定有更为深入的认知。
作为员工来讲,如果企业没有和其进行劳动合同的签署,即便是辞退了该名员工,企业也同样需要赔偿该名员工的失业金。毕竟缴纳保险的员工,在失业之后,是可以进行失业金的领取。所以,在没有得到这份福利的员工,可以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,予以相对应的赔偿金作为补偿,这是员工的待遇,作为企业无权利加以剥夺。
综上来看,作为企业而言,选择和员工进行劳动合同的签署,是符合国家劳动法规定。同时,在各方面的权益获取上,对企业而言也是很有益处的。如果没有和员工进行劳动合同的签署,很显然是不符合规定要求的,在这点上要特别的注意一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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